如何判断你的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资讯

一、 界定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现行《特种设备目录》,叉车(代码5110)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代码5000)的一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叉车的“专用区域”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其中,“明确管理边界”不仅指物理隔离(围墙、护栏等),更强调要有清晰的管理主体与责任边界,对特定区域实施有效安全管理,确保叉车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安全技术规范对“叉车”的定义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的“叉车”必须同时具备定义的四大要素: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门架、货叉、自行式。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符合叉车定义要求,如自动控制的叉车(AGV)不满足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四、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叉车的分类

平衡重式叉车(GB/T 6104.1—2018--3.3)

配备可承载带托盘或不带托盘货物的货叉,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自身质量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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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移式叉车(GB/T 6104.1—2018--3.4)

带外伸支腿,通过移动可伸缩门架或货叉架实现载荷搬运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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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式叉车(GB/T 6104.1—2018--3.6)

门架或货叉架位于两车轴之间,可在垂直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缩,在车辆的一侧以平衡重式的方式进行装载、起升、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起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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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腿式叉车(GB/T 6104.1—2018--3.11)

带有外伸支腿,货叉位于两支腿之间,载荷质心始终位于稳定多边形内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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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堆垛车(GB/T 6104.1—2018--3.12)

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堆垛用起升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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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堆垛式叉车(GB/T 6104.1—2018--3.9)

可在车辆的前端及两侧进行堆垛或取货的高起升堆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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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工业车辆辨析(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不少工业车辆在外观或功能上容易与叉车混淆,但不具备上述四大要素或不在上述六类范围内,典型案例如下:

托盘搬运车‌:虽通常有货叉,但‌无门架‌,主要用于平面搬运而非堆垛,不符合叉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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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插腿式叉车‌通常由人力推行或拉动,‌非自行式(无内燃机/电动机动力源)‌,不符合叉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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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重式集装箱堆高机‌:用于吊运集装箱,‌无货叉‌,不符合叉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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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叉车、拣选车‌:‌不在TSG 81-2022列明的6种受监管叉车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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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卷夹抱车、软包平夹车:配置的属具没有货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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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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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禅城市场监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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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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