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叉车须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在此提醒广大叉车使用单位,及时关注叉车使用状况和申报定期检验,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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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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